(2016)鲁13刑更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隋金海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隋金海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987号罪犯隋金海,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日刑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隋金海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5日减刑一年;2014年6月30日减刑九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隋金海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隋金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隋金海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隋金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