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苏健忠与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民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健忠,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陈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511号申请执行人苏健忠,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法定代表人陈东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负责人陈长流。被执行人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法定代表人吴家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东海,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执行人苏健忠与被执行人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太阳雨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福州华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2076400元,双方就剩余债权债务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苏健忠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继红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