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孙宏亮与徐翠微、安邦、房权、松原市佳捷物流有限公司长岭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孙宏亮,徐翠微,安邦,房权,松原市佳捷物流有限公司长岭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孙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责人:邵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升旺,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宏亮,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翠微(安江祥妻子),女,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晓芬,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邦(安江祥儿子),男,1993年12月19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晓芬,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权,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个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佳捷物流有限公司长岭县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负责人石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鑫,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波,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通榆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孙宏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