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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廖国成与龙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国成,龙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廖国成。被执行人龙国荣。关于申请执行人廖国成与被执行人龙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龙国荣应向申请执行人廖国成支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龙国荣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廖国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查实,被执行人龙国荣是该镇2016年度低保户。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904执恢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