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4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曹兴华与邓现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兴华,邓现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4968号原告曹兴华,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现春,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兴华诉被告邓现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兴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兴华负担。审判员 马竑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