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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赣0102执811号郑百成、彭小文与新余国顺汽车装吊物流有限公司、简弟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百成,彭小文,新余国顺汽车装吊物流有限公司,简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郑百成,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申请执行人:彭小文,女,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新余国顺汽车装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新余仙来区管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9946265-1。法定代表人:傅红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简弟平,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红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简弟平偿付申请人赔偿款26925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新余国顺汽车装吊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800元,执行费404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简弟平、新余国顺汽车装吊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91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简弟平、新余国顺汽车装吊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贵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