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广雷与李善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雷,李善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743号申请执行人:周广雷,男,居民。被执行人:李善猛,男,居民。申请执行人周广雷与被执行人李善猛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予以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阳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彦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