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曼与马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曼,马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599号原告王曼。委托代理人马富强,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智明。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曼与被告马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