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9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曼与马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曼,马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599号原告王曼。委托代理人马富强,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智明。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曼与被告马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