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XX、陈海涛与倪文斌、杜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陈海涛,倪文斌,杜勇,付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海涛,男,汉族,1991年2月17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倪文斌,男,汉族,1949年3月27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杜勇,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付红玲,女,汉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XX、陈海涛与被执行人倪文斌、杜勇、付红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文斌、杜勇、付红玲赔偿申请执行人XX、陈海涛153411.19元。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文斌、杜勇、付红玲在经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现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62085.85元(其中含赔偿本金153411.19元、利息4751.66元、一审诉讼费397元、二审诉讼费1325元、执行费2201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