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临河区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锐,系临河区执法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祁小红。委托代理人马燕。被执行人刘帅,系临河区解放西街路北利源轮胎经销业主。本院在执行临河区执法局申请执行刘帅行政处罚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非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