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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永寿县某某生态养殖农民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永寿县某某生态养殖农民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6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河南省禹州市褚河乡。被执行人永寿县某某生态养殖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永寿县甘井镇。本院在执行郭某与永寿县某某生态养殖农民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未履行,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经法院的查询存款5万元属实,现该款已扣划后兑付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6执64号郭某与永寿县某某生态养殖农民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练审判员  马 坚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