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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保定恒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恒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保定恒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唐县王京镇东冯村。法定代表人:赵永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藁城区九门乡白皮村。法定代表人:何地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保定恒通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太行电力杆塔有限公司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藁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