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0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卫志锋与彭佐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志锋,彭佐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698号原告卫志锋,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宇宁,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彭佐勇,男,汉族,1952年2月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志锋诉被告彭佐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志锋于2016年6月27日以和被告彭佐勇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佐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卫志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佐勇的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志锋撤回对被告彭佐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650元(原告卫志锋已经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9825元,由原告卫志锋负担。审 判 长  张来喜代理审判员  杨清岚人民陪审员  毛文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