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良诉被告石家庄市恒达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石家庄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921号原告杨XX,男,1954年11月14日,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XX路42号1栋7单元503号。被告石家庄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X路4号。法定代表人孙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于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石家庄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XX负担。审 判 员 赵江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