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4执2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世英与姚兰红、尤圣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英,姚兰红,尤圣得,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2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世英,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姚兰红,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尤圣得,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陈亮,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担保人:卢长江,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王世英因被执行人姚兰红不履行本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7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3月18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姚兰红于2016年3月2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世英20000元,于2016年6月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世英50000元。被执行人尤圣得、陈亮于同日自愿向本院担保,如被执行人姚兰红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尤圣得、陈亮各替被执行人姚兰红履行35000元还款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姚兰红、尤圣得、陈亮到期后没有按执行和解履行义务,担保人卢长江现自愿向本院担保,如被执行人陈亮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卢长江替被执行人陈亮履行35000元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担保人卢长江为被执行人陈亮履行35000元还款义务。二、被执行人陈亮逾期不履行义务,将执行担保人卢长江的财产。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殷 来代理审判员  张秀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梦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