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91执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北方离合器有限公司、姜士德、李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长春市北方离合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8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彦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长春市北方离合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姜士德,该公司董事长。姜士德,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李竞,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北方离合器有限公司、姜士德、李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吕 昆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