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闫治国与山东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治国,山东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332号原告:闫治国,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寿张镇闫堤村***号,身份证号码3715211993********。委托代理人:刘克建、张玲,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小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治国与被告山东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