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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云南精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0044226,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麿秀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克云,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云南精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677658)),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路81号云坤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何侃,董事长。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邦公司)与云南精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8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日邦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精品公司给付案款、案件受理费等合计936503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精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精品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精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日邦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936503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精品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89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日邦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精品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运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