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字国与被执行人陈堂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字国,陈堂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534号���请执行人温字国。被执行人陈堂堂。申请执行人温字国与被执行人陈堂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6)豫0621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单朝民执行员 朱绍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