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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991号原告宋某某,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剧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