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991号原告宋某某,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剧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