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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李凌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380号罪犯李凌峰,曾用名李冬,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以(200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凌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罪犯李凌峰不服判,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以(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7月11日被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08年5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9年6月1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辽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2年3月2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辽刑执字第145好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7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30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李凌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5年4月获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6年1月获2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凌峰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凌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凌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8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