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杜成云、杨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云,杨轩,张蕴慧,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绵阳润诚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绵阳润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杜成云,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8日,现住涪城区。被执行人杨轩,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绵阳市。身份信息号码:510703198003080039。被执行人张蕴慧,女,汉族,生于1989年7月1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中心村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20545861-3。法定代表人:杨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润诚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中街。法定代表人:杨轩。被执行人绵阳润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西河东路5号附5号。法定代表人:杨轩。被执行人曾锐,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9日,住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杜成云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轩、张蕴慧、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绵阳润诚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绵阳润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锐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轩、张蕴慧、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绵阳润诚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绵阳润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锐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