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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瑞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瑞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601号原告: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125号后间。法定代表人:陶小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雁,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叶瑞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瑞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苍南县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