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建会、魏新泽故意伤害、窝藏、包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建会,魏新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终26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建会,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2014年9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饶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饶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孟志永,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程艳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新泽,绰号“新宅”,“二宅”,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2014年9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饶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饶阳县看守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建会犯故意伤害罪、魏新泽犯包庇罪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冀11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建会、魏新泽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新泽、魏建会父子与被害人魏某6系同村家某、地邻。双方因土地边界纠纷素来不睦以致多次殴斗。2015年7月27日上午,在梨树地内,双方发生口角,继而魏建会、魏新泽各持一根木棍,魏某6拿两个啤酒瓶到地北东西路上打斗。期间,魏新泽被闻讯到场的魏某5阻拦,魏某6持酒瓶将魏建会头部打伤,魏建会持木棍殴打魏某6头面、颈、左下肢等部位,致其死亡。案发后,魏新泽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意图使魏建会免受刑事追究。经鉴定:死者魏某6符合颈部承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广泛软组织挫裂出血并灌注两肺,致窒息而死亡;魏建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等因被告人魏建会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3429.5元。包括丧葬费人民币23119.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031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魏建会供述:2015年7月27日早上7时许,我骑着摩托车、我爹魏新泽骑着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来到村西我家的梨树地里摘梨,刚放下车,我就看见魏某6和他儿媳妇也在地里摘梨,我们两家的梨树挨着,他看到我们后就骂我们,他一直骂“操他姥姥的打我了”,因为我们两家地的矛盾,7月26日上午11点多,我扇了魏某6两巴掌,所以我知道他是骂我们。一开始没有搭理他,他还一直骂,后来我爹魏新泽和他对骂。魏某6就从地上拿了两个酒瓶向外走,我和我爹从地里随手拿了两个棍子也从梨树地里往外走,我们三个都来到梨树地北边的土路上,这时魏某6的弟弟魏某5也过来拉架,魏某5对魏某6说“别闹了”,魏某6不听,他拿啤酒瓶追着我们要打我们,魏某6追上我爹要打我爹,我爹也要打魏某6,这时候魏某5拦下了我爹,说别闹了,这时魏某6就开始追我,他追上我后用啤酒瓶子打了我头部一下子,啤酒瓶子都碎了,玻璃掉了一地,我头部立刻就流了血,我当时也急了,就拿着棍子在那跟他打起来了。我当时脑袋上的血把我左眼给糊住了,左眼什么也看不清,我就两只手拿着棍子胡乱朝魏某6打起来,我感觉打到他腿和胸部了,打了多少下记不清了,一下子魏某6就倒下了。打的过程中,我手里的棍子的上半截断了40来公分,他倒下后,我以为他是装的,就继续用棍子打了他几棍子,我俯下身子,用木棍打他的腿、脖子、嘴这几个部位了。当时魏某6是头朝西、脚朝东、面朝上躺在地上,我看人不动了就把棍子扔一边就坐那了,这时我爹和魏某5也过来了,我爹过来就把我拉起来,就叫我走,魏某5就让魏某6的儿媳妇“小素”打120。我起来后和我爹就从土道上进了我家梨树地里,我爹说:“这事你别管了,到时候你跟公安局的就说是我打的就行,你就别承认,人死我偿命,你就跟公安局的说你晕血,他拿啤酒瓶一砸你你就说你晕倒了,后面的事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我就答应了。2、被告人魏新泽供述证实,当时魏某6拿着啤酒瓶子要打我们,我也要打他,这时魏某5过来拦下我,说别闹了,魏某6就追我儿子,他追上我儿子后用啤酒瓶子打我儿子头部一下,酒瓶就碎了,我儿子头部立时就流了血,我儿子就拿着棍子跟他打起来,魏某5一直拉着我,我一下也没打魏某6,后来魏某6就倒地上了,当时魏某6是头朝西、脚朝东、面朝上躺在地上了,我儿子就坐那了,昏迷了,这时我和魏某5也就过来了,我把我儿子拉起来进我家梨树地里说“这事你别管了,到时候你跟公安局的就说是我打的就行了,你别承认,人死我偿命,你就跟公安局的说你晕血,他拿啤酒瓶一砸你,你就说晕倒了”。我儿子就同意了。3、证人魏某5(被害人之弟)证实,那天早上,我开着拖拉机去我家梨树地打药,刚停下拖拉机,就听见东边地里魏新泽喊了一声“你出来,咱出去。”我家的梨树地和魏某6、魏新泽家的梨树地紧挨着。昨天魏新泽刚和魏某6打了架,我怕他们再打起来,就想过去劝架,我就向外走,当我走到东西向土路的时候,就看见他们三个人都从路南梨树地里出来了,我就赶紧过去拦着他们,看到魏某6站在西边,他手里拿着两个啤酒瓶,魏新泽和魏建会在东边,魏新泽站在土路的北侧,魏建会站在土路的南侧,他俩每人都拎着一根木棍子(约4、5厘米粗,1米多长),他们三个人面对面站着,我赶紧跑过去将我哥魏某6向西边推了推,并说,“折腾什么啊?”然后我就去拦魏新泽,并说“你们没完了”在我拦的过程中,魏建会和魏某6就走到一起并推搡着打起来,当时我拦着魏新泽,他两只手拿着那根棍子,我就两只手一边夺他手里的棍子一边向西推他,魏新泽当时说的话我记不清了,大概意思是让我躲开,不让我拦着他,棍子我也没有夺下来,他也没有放手,我就一直拦着他不让他过去打魏某6。我和魏新泽站的位置在魏建会和魏某6打架的地方靠西的地方大概有十来米,魏建会和魏某6在东边打在了一起,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到,我拦着魏新泽的时候向东一看,魏某6就已经倒在地上不动了,魏建会拿着一个半截棍子,弯着腰使劲在魏某6身上打,我看到打的都是胸口以上的位置,最少打了三棍子。这时魏某6的儿媳妇也过来了,她一边跑一边说话,说的什么我没听清,我就赶紧跑过去拦魏建会,我一边跑一边说,“都打死人了,你们还打”。我过去后魏建会就不打了,他拿着半截棍子就向他家梨树地方向走了,他的头部破了,具体伤在什么位置我没有注意,我当时着急看我哥哥的伤势,我看到魏某6头朝西面朝上躺在土路的北侧,眼睛已经突出来,脖子整个已经肿了起来,脖子左侧有一条特别明显的痕迹,嘴唇向外翻,已经看不清样子了,嘴里一直向外冒血,我侄媳妇也跑了过来,我说,“你别动他,先报警。”我侄媳妇一边哭一边打电话,我看到魏新泽和魏建会走进了他家的梨树地内。过了一会儿,出警的民警和120的救护车都来了,医生给魏某6检查后说他已经死了。打架就几分钟的事。在我和魏新泽站的地方和魏某6倒地的地方之间有一根断了的木棍和一片碎玻璃。魏某6倒地的地方在土路的北侧,半截的木棍和碎玻璃在土路的南侧,两个地方距离2、3米远。4、证人王某(被害人儿媳)证实,当日早上7点多钟,我也在梨树地里,忙着要送我女儿上学,就听见“二宅”和魏建会在那条土路上朝我们梨树地里骂骂咧咧的,一边骂还一边喊,“圈住,你出来”,我公公就出去了。因为孩子一直闹,我没太在意我公公那边,等我拉着我孩子出来,到了土路上,就看见我公公躺在地上,就在我东边10多米,我叔魏某5、“二宅”和魏建会都在我公公附近,我就听见“二宅”叫着魏建会要走,我看见魏建会的脑袋破了,我就往东跑,看到我公公的身体南边有一片碎玻璃,脸上、脖子上还有上半身全有血,脖子那发紫、发红,刚开始我公公嘴里还吐了口血,哼了几声,我叔魏某5就朝我喊:“人不行了,赶紧叫救护车,报警”,我就打120叫救护车,然后打110报警,后救护车和公安局的都去了。整个过程也就5分钟的时间,他们怎么打的,手里拿没拿东西我没看到。5、证人靳某(魏新泽外甥)、魏某2(魏新泽弟弟)证言及所附通话记录证实,靳某送魏新泽、魏建会父子去医院以及魏某2到达案发现场,在知晓魏某6死亡后通知魏新泽去公安局自首的事实。6、饶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报案及公安局出警情况。7、公安机关衡公(刑)勤{2015}9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所附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证实了现场的方位及现场尸体、遗留的半截木棍、啤酒瓶及血迹等具体位置并与以上供、证相符。8、公诉人当庭出示物证半截木棍一根,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9、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某刑鉴(法物)字[2015]第23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下,本案送检的2、5、9-12号检材均检出人血;其中送检的现场路北轮沟内距电线杆向东4.8米提取木棍上血迹STR分型与受害人魏某6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71×1015;送检的现场南侧路边向北1.1米地面上提取啤酒瓶碎片上血迹、嫌疑人魏建会裤子上血迹的STR分型均与嫌疑人魏建会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29×1018。10、衡水市公安局公衡(刑)鉴(尸检)字{2015}15号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死者魏某6符合颈部承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广泛软组织挫裂出血灌注两肺,致窒息而死亡。11、饶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魏建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2、2014年4月13日,魏建会、魏新泽因与被害人两家打架被饶阳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和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13、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实魏建会、魏新泽二人的身份和年龄。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建会因邻里纠纷持木棍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代理人提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魏新泽案发后,故意作虚假供述包庇魏建会,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因被告人魏建会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分别为23119.5元、10310元,总计为33429.5元;诉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因该两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第一条之列,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魏建会在本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辩护人之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魏建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魏新泽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魏建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魏翠粉、魏某3、魏某4、田秀妙经济损失33429.5元。魏建会上诉主要提出:被害人先动手将其打伤;主动投案;愿意对被害人亲属予以赔偿;量刑重。魏建会的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严重过错;上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上诉人主观恶性小,有认罪、悔罪态度、量刑重。魏新泽上诉主要提出:被害人动手打人在先;主动投案。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新泽、魏建会父子与被害人魏某6于2015年7月27日上午,在梨树地内发生口角后,魏建会、魏新泽各持一根木棍,魏某6拿两个啤酒瓶到地北东西路上打斗,魏新泽被闻讯到场的魏某5阻拦,魏某6持酒瓶将魏建会头部打伤,魏建会持木棍殴打魏某6头面、颈、左下肢等部位,致其死亡,以及案发后魏新泽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意图使魏建会免受刑事追究的事实清楚,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物证鉴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魏建会上诉所提被害人先动手将其打伤以及魏新泽上诉所提被害人动手打人在先的理由,经查,魏新泽、魏建会在与被害人魏某6发生口角后,双方均持木棍、酒瓶向对方靠近,在魏新泽将魏某5拉住后,魏建会与魏某6发生互殴,二人均有积极伤害对方的故意,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魏建会的辩护人辩护所提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严重过错的意见,经查,魏建会与魏某6两家有宿怨,案发前双方先发生口角,后均持械进行殴斗,双方对案件的引发均负有一定的责任,辩护所提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所提上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魏建会在与被害人互殴过程中,持木棍对被害人连续击打数下,且在被害人倒地后仍继续击打被害人,其目的并非防卫,所提该意见不能成立;所提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上诉人主观恶性小,魏建会有认罪、悔罪态度,量刑重的意见,经查,本案确系邻里矛盾引发,魏建会有认罪、悔罪态度,但魏建会此前因殴打魏某3、魏翠粉受到行政处罚,本案中再次殴打他人致死,主观恶性较大。所提量刑重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魏新泽、魏建会上诉所提系主动投案的理由,经查,案发后魏新泽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反映犯罪事实,且以顶替凶手的手段包庇他人,已构成包庇罪;魏建会系在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并非主动投案,所提量刑重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建会因邻里纠纷持木棍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魏新泽案发后,故意作虚假供述包庇魏建会,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延翔代理审判员 宋修健代理审判员 赫晓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泽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