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刑初638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银行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刑诉字(2015)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2月19日晚,被告人余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室内,容留陈某某、罗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6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余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室内,容留赵某、代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三、2016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余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室内,容留代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定罪量刑。为证明被告人余某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余某的供述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被告人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不表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2月19日晚,被告人余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室内,容留陈某某、罗某及一名女子吸食甲基苯丙胺。二、2016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余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室内,容留赵某、代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三、2016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余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室内,容留代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三起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的被告人余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一张、涉案人员电话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证人陈某某、罗某、赵某、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余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余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孙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莉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