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江志昂与任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志昂,任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393号原告:江志昂。被告:任国平。原告江志昂与被告任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任国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任国平于2011年5月28日向原告江志昂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原、被告签订借条一份。后该款项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国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江志昂借款15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1元,由被告任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0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林昂扬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