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等与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596号原告:刘某甲。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王某某诉被告刘某乙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