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8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翟淑红申请执行王占国、赵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淑红,王占国,赵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翟淑红,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占国,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赵玉红,女,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翟淑红申请执行王占国、赵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