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冯大程申请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大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4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冯大程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233092.2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2、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7483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