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希与郭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希,郭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陈希。被执行人郭志明。本院在执行陈希与郭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希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米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