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郑海明诉徐龙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明,徐龙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940号原告郑海明。被告徐龙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明与被告徐龙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海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海明承担。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