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执复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东台市商务局、丰县梁寨九州商业经理部与东台市商务局、东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商务局,丰县梁寨九州商业经理部,东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执复40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东台市商务局,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北海。法定代表人丁素兰,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丰县梁寨九州商业经理部,住所地江苏省丰县。负责人王元田,该部经理。被执行人东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申请复议人东台市商务局因申请执行人丰县梁寨九州商业经理部(以下简称九州经理部)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东台外经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中院)(2015)盐执异字第003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复议人的复议请求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九州经理部与东台外经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中院作出(2002)盐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一、驳回九州经理部要求东台外经局支付货款980795.22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二、东台外经局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负责对东台市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并以清理出的财产偿还九州经理部货款980795.22万元及相应利息。九州经理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2002)苏民二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盐城中院(2002)盐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东台外经局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负责对东台市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并以清理出的资产偿还九州经理部货款980795.22万元及利息损失。三、东台外经局在东台市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的资产不能清偿上述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在未投入到位的注册资金8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九州经理部于2003年4月1日向盐城中院申请执行。2003年6月27日,盐城中院作出(2003)盐执字第59号民事裁定,载明东台外经局对原东台市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后,提出该公司已没有偿还能力。该局除办公经费和一辆旧车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扣押的桑塔纳轿车一辆待招商结束后再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抵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发债权凭证。裁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二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2015年4月2日,九州经理部向盐城中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年11月12日,盐城中院作出(2015)盐执异字第0037号执行裁定,根据东台市人民政府东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的规定,被执行人东台市外经局已于2010年10月9日被撤销,其全部职责划归东台市商务局行使。据此裁定:变更东台市商务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东台市商务局不服盐城中院上述执行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东台市商务局组建于2010年10月,根据东台市人民政府东政办发[2010]110号《东台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将原东台外经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业发展职责和原市文化局(旅游局)旅游相关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执行程序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1条至47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3条的规定。本案中,东台市商务局既不是东台外经局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也未接受东台外经局的任何财产,东台市商务局与东台外经局无任何联系,盐城中院变更东台市商务局为本案被执行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请求撤销盐城中院(2015)盐执异字第0037号执行裁定。本院另查明,东台市委东发[2010]9号《东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中载明:“组建市商务局。将东台外经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不再保留东台外经局。”东台市人民政府东政办发[2010]110号《东台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将原东台外经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服务业发展职责和原市文化局(旅游局)旅游相关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本案争议焦点为:盐城中院将本案被执行人变更为东台市商务局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本案中,东台外经局系被执行人,东台市委东发[2010]9号《东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中载明:组建市商务局。将东台外经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不再保留东台外经局。东台市人民政府东政办发[2010]110号《东台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原东台外经局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东台市商务局作为原东台外经局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因东台外经局已被撤销,盐城中院变更东台市商务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综上,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东台市商务局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执异字第003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燕代理审判员 孙 凯代理审判员 苏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晓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