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执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崔美蓉、杨祖文等与李刘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美蓉,杨祖文,杨祖明,崔杨,李刘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美蓉,女,1961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杨祖文,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杨祖明,男,1988年4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崔杨,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李刘里,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小辛集乡辛集。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皖03**执2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刘里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65元,现因需对被执行人李刘里名下存款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刘里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6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占臣执行员 程瑾艳执行员 唐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