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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字4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冬湘与郭泉锋、江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湘,郭泉锋,江梅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字4008号原告陈冬湘,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郭泉锋,男,1974年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江梅霞,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冬湘诉被告郭泉锋、江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冬湘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