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建峰诉兰州冠豪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峰,兰州冠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544号原告周建峰,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兰州冠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86号311室。法定代表人邱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峰诉被告兰州冠豪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建峰未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