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影与刘玉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影,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玉柱,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