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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影与刘玉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影,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玉柱,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