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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证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与淄博澳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淄博澳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证保6号申请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住所地:美国。法定代表人:大卫•科恩(DavidA.Cohen),公司董事会助理秘书及公司助理首席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斌馨,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淄博澳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申请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因与被申请人淄博澳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称:申请人系第00810073.X号发明名称为“制备卤代化合物的连续方法”的中国发明专利(以下简称073号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人有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淄博澳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1万吨/年1,1,1,3,3-五氟丙烷(以下简称五氟丙烷)项目中使用申请人受073号专利保护的专利方法,并且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1,1,1,3,3-五氯丙烷(以下简称五氯丙烷)制备五氟丙烷产品。鉴于证明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关键证据有可能灭失且以后难以取得,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以最终查明侵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淄博澳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1,1,1,3,3-五氟丙烷的工艺设备、物料流程、工艺流程等相关信息以查封、扣押、照相、录像、拷贝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申请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负担。审 判 长  赵绛帼代理审判员  胡晓梅代理审判员  马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富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