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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忠义与南县粮食附营企业资产管理站、益阳金田拍卖有限公司、湖南首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义,南县粮食附营企业资产管理站,益阳金田拍卖有限公司,湖南首信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李忠义,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南县粮食附营企业资产管理站,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路南华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创宏,该站站长。被执行人益阳金田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金山路金山苑2栋302室。法定代表人陈旭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首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山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何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忠义与被执行人南县粮食附营企业资产管理站、益阳金田拍卖有限公司、湖南首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代理审判员 李 捷代理审判员 曹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琼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