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遵义俊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谢国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俊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国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064号原告遵义俊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罗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国端,贵州省遵义县人,现住遵义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俊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国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俊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受理费1,080.00元,由原告遵义俊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曙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