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小军申请执行李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军,李昱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军,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被执行人:李昱鹏,男,1982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申请执行人徐小军与被执行人李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6)内0602民初28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昱鹏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昱鹏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岗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