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小军申请执行李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军,李昱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军,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被执行人:李昱鹏,男,1982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申请执行人徐小军与被执行人李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6)内0602民初28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昱鹏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昱鹏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岗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