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8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谭某与乔某甲、乔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乔某甲,乔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8170号原告谭某,女,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乔某甲,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被告乔某乙,女,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乔某甲、乔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