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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肖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301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吕秀芬。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闫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肖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陈宏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