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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晓霞与河源市永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霞,河源市永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0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霞,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余逸生,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市永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八路南边沿江路西边(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林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逍,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晓霞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永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朱晓霞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上诉人朱晓霞称其接受被上诉人河源市永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转款是受案外人XXX的委托向被上诉人收取居间融资顾问费,且涉案款项已经转交案外人XXX。其一审已提交了案外人XXX出具的《证明》及案外人XXX与被上诉人河源市永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居间融资顾问费合同》原件。被上诉人河源市永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否认与案外人XXX相识,亦否认上诉人朱晓霞所述收款系代收居间融资顾问费。故对于上诉人朱晓霞系受案外人XXX委托代收居间融资顾问费还是与被上诉人河源市永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必须追加案外人XXX方可查清。原审遗漏诉讼主体导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2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晓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楚娟(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