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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15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周阿大与张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阿大,张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555-2号申请执行人周阿大,男,1964年3月12日生。被执行人张介龙,男,1964年7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周阿大与被执行人张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虎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介龙于2015年8月20日前归还原告周阿大64500元,于2016年1月1日前归还原告周阿大100000元。二、原告周阿大于2015年8月7日前将苏EXXX**的车辆轮子归还并将车锁打开。三、被告张介龙的下列物品:红木椅子四只(餐桌上的椅子三只,四方桌上的椅子一只)、红木单人沙发三件套(两个沙发一个茶几)、红木三人沙发两件套(一个沙发一个茶几)、46寸的索尼电视机一台、电水壶一只暂由原告周阿大保管,于上述164500元款项还清之日归还被告张介龙。四、若被告张介龙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被告所有未支付原告周阿大的款项全部视为到期,原告有权立即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被告张介龙负担,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周阿大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6295元,执行费239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介龙下落不明。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存款;向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介龙名下牌照为苏EXXX**汽车一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故无法处置;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介龙名下有座落于苏州市虎丘区的不动产两套,因上述房产系动迁安置房且本案为轮候查封,故暂不宜处置。鉴于此,本院将被执行人张介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子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