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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4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国诚与赖伯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诚,赖伯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诚,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赖伯开,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国诚与被告赖伯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赖伯开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国诚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以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0.2元。因义务人赖伯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国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赖伯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广东省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赖伯开与案外人区月娟共有位于顺德区××镇××街××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314036617、0314036618)的房产登记,因该房产已被本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65号案首查封,故本案已作轮候查封;另,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6231、11032号案正在对上述房产处理中,待房产处理完毕后,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进行分配;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无车辆登记。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247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5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世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