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6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毛晓诉上海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6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甲,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负责人徐将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瑾,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审被告毛某某,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毛甲,系毛某某之父。上诉人毛甲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甲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0元,准予上诉人毛甲免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封赉城审 判 员 王芝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