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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08民终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石仁与程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仁,程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08民终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仁,男,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贵,男,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李雁彬,男,住内蒙古通辽市。上诉人石仁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