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马永辉与陈楠、梁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辉,陈楠,梁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马永辉,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楠,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云,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永辉与被执行人陈楠、梁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发现被执行人陈楠、梁云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481执2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宁审判员 赵先俊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闽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