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1369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河分公司、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河分公司,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36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河分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91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