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高进达、沈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进达,沈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高进达,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沈伟峰,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42号高进达与被执行人沈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5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65元、执行费72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6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